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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指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的原因

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

:1.人的不安全行为。例如:麻痹侥百幸心理,工作蛮干,在“不可能意识”的行为中,发生了安全事故;不正确佩戴或使用安全防度护用品等原因;

2.物的不安全状态。例如:机械、电气设备带知“病”作业;_机械、电气等设备在设计上不科学,形成安全隐患;防护、保险、警示等装道置缺乏或有缺陷等。

3.管理上的缺陷。例如:回有些管理者在思想上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将其视为可有可无,日常以麻木答的心态和消极的行为,对待安全工作,安全法律责任意识极为淡薄等。

4.环境上的原因。

2、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分别包括哪几个方面?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

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

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按照事故原因划分: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

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 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

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 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

其他伤害事故20种。

(2)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原因扩展资料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

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

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

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

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

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

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

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行政事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

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

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事故现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人、畜以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所在的空间。]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

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

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

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

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

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

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

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

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

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

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有何依据

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当我们知道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可以根据原因找到这个原因造成的人,这个人(包括相关的各类人员)就是事故的责任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一是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通过第三者引发事件的偶然性因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责任分析的依据是: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一般情况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这个“不安全行为”的实施人,就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而“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事故,直接责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状态”的人;凡是因为上面所列的“间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领导责任。

很多情况下,直接责任人不一定承担主要责任。比如某工地一工人肩扛一根近3米长的钢筋在工地行走时,碰到了工地架空电缆,并将电缆拉断,引起现场另一名工人触电。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就是扛钢筋的工人,但主要责任人应该是设置架空线的人(违反了架空电缆高度要求)。同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显然应该承担教育、检查不够,管理混乱的责任。

另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还要求,要“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原因扩展资料: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认定程序:

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重大事故: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4、安全 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知分别是

:1.人的不安全行为。例如:麻痹侥幸心理,工作蛮干,在“不可能意识”的行为中,发生了安全事故;不正确佩戴或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道等原因;

2.物的不安全状态。专例如:机械、电气设备带“病”作业;_机械、电气等设备在设计上不科学,形成安全隐患;防护、保险、警示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等。属

3.管理上的缺陷。例如:有些管理者在思想上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将其视为可有可无,日常以麻木的心态和消极的行为,对待安全工作,安全法律责任意识极为淡薄等。

4.环境上的原因。

5、事故的主要原因和直接间接原因的区别

直接原因是在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又称为一次原因,它可分为三类:
①物的原因。是指由于设备不良所引起的,也称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所谓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使事故能发生的不安全的物体条件或物质条件。
②环境原因。指由于环境不良所引起的。
③人的原因。是指由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引起的事故。所谓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违反安全规则和安全操作原则,使事故有可能或有机会发生的行为。
一般直接原因只有一个,就是最最直接的原因。
(2)间接原因间接原因指引起事故原因的原因。间接原因主要有:
①技术的原因。包括:主要装置、机械、建筑的设计,建筑物竣工后的检查保养等技术方面不完善,机械装备的布置,工厂地面、室内照明以及通风、机械工具的设计和保养,危险场所的防护设备及警报设备,防护用具的维护和配备等所存在的技术缺陷。
②教育的原因。包括:与安全有关的知识和经验不足,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性及其安全运行方法无知、轻视不理解、训练不足,坏习惯及没有经验等。
③身体的原因。包括:身体有缺陷或由于睡眠不足而疲劳、酩酊大醉等。
④精神的原因。包括怠慢、反抗、不满等不良态度,焦燥、紧张、恐怖、不和等精神状况,偏狭、固执等性格缺陷。
⑤管理原因。包括:企业主要领导人对安全的责任心不强,作业标准不明确,缺乏检查保养制度,劳动组织不合理等。

6、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原因非常复杂,有主观(内因)原因,有客百观(外因)原因.有直接原因,有间接原因。从我国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从人、车、路、环境度、管理五个方面.但人是主导因素。
(1)人的原因:人是指参与交通行为的所有的人,如驾驶员、骑自行车的知人、行人、乘车人等。这些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他们的心理素质、职业道德、文化程度等有关。
(2)车辆原因:主要是指车况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3)道路原因:路况差、混合交通、路面障碍多和道路建道筑本身就不符合标准。
(4)文通环回境原因:主要表现在交通秩序混乱、道路通过能力低,碰撞机会多,车辆的速度差大、道口标准不符合要求以及气候条件的影响。(5)交通管理的原因答:对现有交通法规执行不严;对道路交通的监控、管制、指挥、通讯设备不适应当前交通发展的需要.

7、安全生产造成的两大事故根本原因是?

安全生产造成的两大事故根本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百

间接原因:管理缺陷。

8、安全生产造成的两大事故根本原因是什么?

安全生产造成的两大事故根本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间接原因:管理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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