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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生产(produce),指人类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和过程,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和人自身的生育,亦称社会生产。]经营[经营含有筹划、谋划、计划、规划、组织、治理、管理等含义。]单位[单位是很常见的词,在各个领域中有着不同的地位,有指机关、团体或者企业上班的地方;也有的在数学方面或物理方面计算单位,一般有:长度米、千米、重量千克、容量升、牛(顿) n、帕(斯卡)pa 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人》是一个汉语词汇,基本意思是担负责任的人。]对本[对本,指利润或利息跟本钱相等。]单位安全[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工作负有什么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指各项工作由专人负责,并明确责任范围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是指有权部门为保证本部门的生产、工作能够安全、稳定、有效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操作设备或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日常的生产过程或社会活动中,由于人的因素,物的变化以及环境的影响等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缺陷、故障、苗头、隐患等不安全因素。]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隐患[在日常的生产过程或社会活动中,由于人的因素,物的变化以及环境的影响等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缺陷、故障、苗头、隐患等不安全因素,如果不发现、不查找、不消除,会打扰和影响生产过程或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法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在组织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其工作绩效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组织的成败兴衰。]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什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

根据国家新修订的《安全生百产法》规定之: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度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拓展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中华知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工、矿、商、贸等。道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专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3.国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有关人员培训考核、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工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属安全生产要求。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什么职责

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百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版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权

4、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负什么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填主要责任比较合适。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隐患扩展资料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在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工作时发现安全隐患如何处置

工作指标:

1、在总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财务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对财务部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和贯彻落实企业各项安全规章、规程及总经理下达的安全指令。

3、负责对本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

4、负责组织对本部门的安全检查,每月带队组织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认真整改,本部门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职能部门和总经理汇报并催办。事故隐患整改率应达到100%。

5、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6、按时参加厂安全例会,并认真组织贯彻执行会议决议。

(6)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隐患扩展资料:

安全隐患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根据《中知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隐患扩展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内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容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生产经营单位的________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隐患扩展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管理不善有哪些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新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有哪些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copy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百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度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知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道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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