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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生产[生产(produce),指人类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和过程,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和人自身的生育,亦称社会生产。]管理"一岗双责[拼音:yì ɡǎnɡ shuānɡ zé。]"国家哪里有规定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责任制指各项工作由专人负责,并明确责任范围的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工作的概念是劳动生产。]格局,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省、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邹平县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门[部门,是一个组织的机构。]、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下设的各行政主管单位。
第三条 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负责人[《负责人》是一个汉语词汇,基本意思是担负责任的人。]实行“一岗双责”制度,负责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各行政主管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 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县长、镇(办、开发区)长(主任)是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同级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六)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督查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2、安全生产中,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具体含义

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对这个单位的业务工作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

“一岗”为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为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度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为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对这个单位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

既要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以同等的注意力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倡廉、案件防范工作与业知务工作同研究、同规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使党风廉政建道设和反腐败工作始终保持应有的力度。

(2)一岗双责安全生产及时年头扩展资料:

一岗双责的相关要求:

1、党组成员每半年向院党组汇报一次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向分管(联系)领导汇报本部门的一岗双责责任的落实情况。

2、领导与领导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干部职工之间、内部与外部之间要进行广泛的交心谈心回活动,时间、次数不限。

3、按照“谁主管,谁答负责”的原则,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业务管理工作与医德医风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研究部署,一起督促检查,一起考核落实。

3、企业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怎样

一岗双责制度:百是指公司各级领导、各相关部门不仅要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承担业务职度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履行问安全生产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答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直接领导者,对分管业务回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分答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什么时候印发的

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
甘办发〔2014〕80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5日
(此件发至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各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及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政府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部门、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联系)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是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制。

第二章 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党委常委会要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判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体系,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党委各有关部门和人大、政协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七)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力度,领导同级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党委联系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党委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三章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五)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七)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
(三)组织签订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四)定期召集常务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负责安委会工作,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每季度深入基层、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得少于一次;
(六)加强安监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
(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要领导履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适时召集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解决问题;
(三)担任安委会副主任,负责安委会具体领导工作,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协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五)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其他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在分管领域内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担任安委会副主任,并担任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参加安委会会议,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召开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相关问题;组织分管领域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督促分管领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四)组织分管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大力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省政府60号令)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确保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党委、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总责,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本行业、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担任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定期向党委联系、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三)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完善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四)安排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整改本行业、本部门安全隐患;督促下级部门和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六)组织本行业、本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党委、政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负责;
(二)组织制定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解决问题;
(三)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升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整治本行业、本部门重大安全隐患,督促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党委、政府部门其他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协助、配合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业务工作的同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参加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定期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协调解决本行业、本部门安全隐患,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五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61号令),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总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带头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三)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并赋予其安全生产指挥管理和技术决策权;
(四)督促落实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并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
(七)强化对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法律法规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八)督促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组织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
(九)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十一)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助、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的监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会议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承担分管ag尊龙凯时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督促员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对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评价;
(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监控,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账;
(六)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协助、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部署业务工作的同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承担分管ag尊龙凯时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三)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ag尊龙凯时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四)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在检查业务工作时要把安全生产列入检查内容,并负责落实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活动时,要加入安全教育内容。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标准,严格奖惩措施;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应当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的督查部门应当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年度重点督查范围,定期对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各级安委会应当对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及抄告组织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工作岗位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上级要求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未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
(二)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或督办事项拒不整改落实或者整改落实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事故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不力的;
(四)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机制,或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追究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追究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责任的,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调查应当遵守回避原则。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肃查处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按照应以下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在考核年度内,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本地、行业部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的,应当在严格追究责任的同时,一律实行一票否决。一票否决的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发放奖励工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发生特别重大或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进行责任追究,既要追究事故发生地县级党委、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又要追究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责任;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两年以上连续上升的地区、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同级安委会应给予预警,并建议组织部门对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对责任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一)未产生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轻微的;
(二)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和改正措施,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5、如何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做好本单位事故预防和吸取教训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意识,切实落实本科室、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一岗双责”制度涵义
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一岗双责制度:是指公司各级领导、各相关部门不仅要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承担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各科室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是本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直接领导者,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科室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
(一)安全科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负责对本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及监督、检查和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上报工作。
3、对科室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同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调查了解分析事故原因,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坚决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从业人员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5、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现场、重点安全防范目标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责令限期整改落实。
6、负责监督、检查人员培训及持合法有效证件上岗情况。
7、督促对所有运行及停放车辆设备的年检、年审和日常维护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坚决杜绝无证及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机械、车辆。
8、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明确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逐层分解细化安全生产工作。
9、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建立演练档案。
10、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季度例会的准备工作。及时向经理、安全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财务科“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工作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在计划、资金上给予落实和保障,并监督其经费的合理使用。
3、指导、检查安全费用计划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安全领导小组对各科室和个人的奖罚决定。
4、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办公室“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负责办公楼、住宅区,水、电、暖、天然气、管道、公共设施的安全保障。
3、做好炊事机具、输电线路、伙房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定人、定岗,维修检查定期,保证设备完好。
4、做好职工宿舍、食堂、车库、办公设施以及其他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并保证安全运行。
5、协助安全领导小组,处理好执行办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整改意见,并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管理处置和预案编写工作。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全体员工“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关于加强
安全工作的要求,积极宣传和执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2、认真排查生产中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认真督促有关单位整改隐患。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领导的要求,履行本职工作责任,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通报安全管理部门。
4、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落实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
5、吸取事故教训,分析事故原因,结合本职工作查找
管理缺陷,改进管理工作,并积极向领导提出工作建议。
三、其他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检查、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目标和指标进行,对违反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6、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 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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