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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施工,拼音:shī gōng,谓工程按计划进行建造。]总承包[“承包”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管理方与施工总承包方[承包方是工程方面的词汇,指承包项目的乙方。]监理方的区别

1、施工总承包管理方(mc,managingcontractor)是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承担施工任务组织的总的责任,它的主要管理特征如下:
(1)一般情况下,施工总承包管理方不承担施工任务,它主要进行施工的总体管理和协调。如果施工总承包管理方通过投标(在平等条件下竞标),获得一部分施工任务,则它也可参与施工。
(2)一般情况下,施工总承包管理方不与分包方和供货方直接签订施工合同,这些合同都由业主方直接签订。但若施工总承包管理方应业主方的要求,协助业主参与施工的招标和发包工作,其参与的工作深度由业主方决定业主方也可能要求施工总承包管理方负责整个施工的招标和发包工作。
(3)不论是业主方选定的分包方,或经业主方授权由施工总承包管理方选定的分包方,施工总承包管理方都承担对其的组织和管理责任。
(4)施工总承包管理方和施工总承包方承担相同的管理任务和责任,即负责整个工程的施工安全控制、施工总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和施工的组织等。因此,由业主方选定的分包方应经施工总承包管理方的认可,否则施工总承包管理方难以承担对工程管理的总的责任。
(5)负责组织和指挥分包施工单位[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有相应资质、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的施工,并为分包施工单位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施工条件。
(6)与业主方、设计方、工程监理方等外部单位进行必要的联系和协调等。
2、监理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简称(pm)就是项目的管理者,在有限的资源约束下,运用系统的观点、方法和理论,对项目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3、这是完全不同的行业概念。施工总承包与监理是分别不同的工程建设[《工程建设》杂志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我国唯一面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专业技术杂志(双月刊),它由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冶金科工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办-gongchengjianshe]的主体单位。施工总承包的职责是对工程建设的过程进行施工建设方面的管理;而监理机构是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监理与施工总承包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2、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是管什么的,与监理方有什么区别?

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承担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包括投资管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分包管理等等。与监理方的区别如下:

一、工作性质不同

1、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施工管理总承包单位的招标可以不依赖完整的施工图[施工图,是表示工程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形状、内部布置、结构构造、内外装修、材料作法以及设备、施工等要求的图样。],当完成一部分施工图就可以对其进行招标,施工管理总承包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缩短建设周期。

2、监理方: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表甲方对乙方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二、工作特点不同

1、施工总承包管理方:一般情况下,所有分包合同的招投标、合同谈判以及签约工作均由业主方负责,业主方的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较大。对于分包人的工程款支付可由施工管理总承包单位支付或由业主直接支付,前者有利于施工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人的管理。

2、监理方: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当业主方和承包商[承包商是指有一定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流动资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设任务的营业资格,在建筑市场中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获得工程价款的建筑业企业。]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公平性。

(2)工程总承包与监理扩展资料:

工程监理方的工作内容:

1、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关建设监理的政策、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在工作中做到以理服人。

2、熟悉所监理项目的合同条款、规范、设计图纸,在专业监理工程师领导下,有效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认真学习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正确理解设计意图,严格按照监理程序、监理依据,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授权下进行检查、验收;掌握工程全面进展的信息,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

4、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投入。

3、施工总承包管理需要监理吗?

施工总承包管理需要监理,总承包管理方是不带施工的总包单位,负责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分包单位和工程总体的管理,而监理方是站在业主角度,对整个工程监理,监理职责是四控两管一协调,但他只对总包方负责,不对甲方负责。


施工总承包管理:是指由内建设单位委托一家cm单位承担项目管理工作,该cm单位以承包商的身份进行项目管理,容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设计活动。

4、监理与总承包商的区别

一个工程项目施工中,最主要的三方就是业主、监理、承包商了吧。监理一般是业主聘请的,作为公正的第三方,来管理承包商和业主的关系。

5、工程总承包包括监理部分吗?

工程总承包不包括监理部分。

工程总承包的提出,起源于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1984年国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中就提出建立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设想;1997年,我国颁布的《建筑法》,明确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确立了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

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发出《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以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

我们知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寿命周期的定义,项目实施(|考试大|建设)阶段大体上为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业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别把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发包给不同的企业,就形成了勘察、设计承包、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的合同结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平行的、彼此分离的关系,他们各自与业主形成发承包的关系,为一个业主(发包方)下的多个承包单位(承包方),这是我国目前传统的发承包模式。

工程总承包是一种把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任务进行综合,发包给一家(或几家)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一种模式,实行全过程若干阶段的承包,如设计—施工(db模式)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等。在epc模式下,业主只与一个承包单位直接发生关系。所有的设计、施工分包工作等都由总承包方对业主负责,设计、施工分包商不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

在我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也形成了类似的三角形关系,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还规定“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6、请问,建设工程如果是epc总承包,还需不需要招标监理单位?

要,必须的!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内进度负责。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容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ruction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试车、技术培训等。

7、工程总承包包括监理部分吗?

自1984年工程总承包被国务院纳入《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来,工程总承包在我国逐步推行。发展至今,因立法不足而缺乏指导操作性已经成为工程总承包制度的发展瓶颈。此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几经修改终于出台,有望有力推动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办法分为四章,共28条内容,包含总则、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等内容。与此前的意见稿相比,正式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变动。




一、工程总承包监督和管理


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工程总承包活动,由投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监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此外,从征求意见稿中的“监督管理”单独成章,到正式文件删除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办理、信息管理等监督管理要求,也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中“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等新规一致,总体思路可概括为由住建和发改两部委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中,办法删去了意见稿对于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项目的采用规定,仅明确“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这体现了从“政策引导”到“市场主导”的工程总承包推进路径转变,更好贯彻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要求。



在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中,办法首次确立了工程总承包的设计和施工“双资质”制度: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这统一了实践中工程总承包联合体的不同操作,办法就联合体协议和工程总承包合同做出的相关规定也有助于规范联合体权责划分。
其中,不同于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明令禁止,办法将“不得”修改为“一般不得”:除外情况即“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符合这一条件的前期设计单位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这一情形在首次征求意见稿中已有体现,所经历的删除与恢复也体现了市场争议与政策协调的互动。


在意见稿“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基础上,办法对于设计与施工的相互促进从资质互认角度进行了明确支持。通过打开资质申请入口,办法旨在引入更多具备设计、施工能力的企业进入工程总承包领域,以政策支持推动市场发展。
在合同价格形式中,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计价依据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规则,仅规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这也给予市场主体以更多的自主权。





三、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在项目管理中,办法细化了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类别,包括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其中后者主要针对政府投资项目。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经理( project manager ) ,从职业角度,是指企业建立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核心,对项目实行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管理的责任保证体系和全面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设立的重要管理岗位。]条件中,资质方面办法补充规定以“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部分省市试点的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趋势一致;经验方面办法将“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修改为“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施工项目经理”,对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予以区分,并明令禁止项目经理兼任。


在项目投资管理中,办法补充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这与《政府投资条例》中的“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规定一致。
在法律责任中,办法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之上增添了责任追究情形,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也需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不难发现,办法体现了制定规章的一致性原则,也贯彻了政府职能转变、严守质量安全等新形势。当然,办法中也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不少创新条款,因此部分新型监管方式得以尘埃落定。如围绕风险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也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以法治促改革,以创新促发展,工程总承包也将走上加速发展之路。

8、工程总承包与工程监理能由一家单位共同代理吗。有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吗?名称是什么?

不行,主要是资质的问题
监理资质和施工单位资质(就是你说的建筑总承包单位)是不一样的

至于楼上说的项目管理,那是代理业主职能,和监理单位的情况还不一样,项目管理同样要对监理进行招标和管理,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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